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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923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06611158X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向银行、车辆、土地、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