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923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06611158X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向银行、车辆、土地、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