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彪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孔凡能与云南彪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5民初1430号
原告:孔凡能,男,云南省马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道晃、王子健,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彪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加芬,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孔凡能与被告云南彪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孔凡能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凡能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凡能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7元,减半收取2033.50元,由原告孔凡能负担。
审判员 杨 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