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2民初1737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云南省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399号1幢1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84825320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120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