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民初2285号
原告:***,男,1981年8月14日生,彝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家住砚山县八嘎乡竜所村委会老寨组14号,现住文山市。
被告:***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339号1幢1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原告***以涉案工程承包人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由,向本案申请追加***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2021年8月3日原告又以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本案跟***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申请撤回对***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骆 霞
审判员 ***
审判员 曾 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骆 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