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3民初1030号
原告:***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文山县。
原告***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计133元,由***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