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锦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嘉兴市锦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民终26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澄溪村规划道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江桂祥,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菱声,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妍雯,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锦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南方大厦**-B3。

法定代表人:陆菊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华,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佳佳,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江公司)与上诉人嘉兴市锦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富江公司和锦禹公司均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707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富江公司和锦禹公司均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富江公司和锦禹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和嘉兴市锦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70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03元,减半收取2852元,由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312元,由嘉兴市锦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建龙

审判员  黄 阁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宵

书记员  王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