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泰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蜀晟门窗有限公司与云南泰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2民初13602号
原告:云南蜀晟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张官营滨江俊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83698910C。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泰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五一路兴杰大厦**8D附**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7201167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云南蜀晟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泰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云南蜀晟门窗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云南泰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蜀晟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蜀晟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9元,减半收取即1759.50元,由原告云南蜀晟门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