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7民初1860号
原告:**,男,生于1992年12月18日,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女,生于1980年1月7日,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云南临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61595511B。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66年3月14日,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4年8月1日,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生于1972年10月11日,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诉被告云南临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于2022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云南临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临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临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临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8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 豪
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起诉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