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临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云南港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民终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14日生,哈尼族,农民,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又名***),男,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靖市罗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系四川省岳池县人,现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云南港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会泽县古城街道龙湖二期40-1-3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云南临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二环东路下河埂江东时代花园二期A幢26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港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临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人民法院(2022)云2531民初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1月16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书》,通知**、***于签收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34466元,逾期不交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于当天并代***签收该通知,未申请免、减、缓交,至今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陆 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