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6民初755号
原告:普师工程机械租赁(云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双江街道昆洛路市民中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6MA6NTU8H94。
法定代表人:***,男,1988年1月31日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登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登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临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61595511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45岁,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普师工程机械租赁(云南)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临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普师工程机械租赁(云南)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以二被告自动履行了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师工程机械租赁(云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师工程机械租赁(云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普师工程机械租赁(云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