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临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临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蒙自新型城镇化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03财保33号 申请人:云南临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二环东路下河梗江东时代花园Ⅱ期A幢26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坤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蒙自新型城镇化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文澜镇振兴路与厚德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临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蒙自新型城镇化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400********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1906107.15元为限。申请人云南临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单号为0602230017128120230000××××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临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蒙自新型城镇化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400********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1906107.15元为限,冻结时间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