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川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驰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川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3579号
原告:云南驰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尚俊园B座17层1702号。
法定代表人:卢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力文,云南诚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川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和长青路交汇处的翡翠湾现代广场8楼A号。
法定代表人:杨薇。
原告云南驰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川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云南驰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川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驰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川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4元由原告云南驰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建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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