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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波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973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2418569E。 法定代表人:代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宏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银天大厦909-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HRXT5J。 法定代表人:吴绮者,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3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873633652。 法定代表人:**连,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云南川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和长青路交汇处的翡翠湾.现代广场8楼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59468011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坤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深(深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光社区龙珠三路光前工业区11栋2层2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Q63W8G。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重庆亚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佳园路66号银海北极星1幢4-商业1A区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9UUP45。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街道黑***大湾社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R1LR1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川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深(深圳)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亚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5民初253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361344.27元及相关费用。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其中,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于2022年8月22日和2022年8月23日继续冻结了保全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划拨了各类账户存款共计1300336.26元。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另外,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但是,本案案款仍未能兑现,未兑现金额为1361344.27元及相关费用(应扣除已兑现的1284933.26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97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陶 冶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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