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4号

原告:重庆***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汇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9230610G。

法定代表人:贺彩佐,总经理。

被告: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红石路**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850642。

法定代表人:钟邵杰。

被告:**,男,汉族,1986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重庆***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定于2021年2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重庆***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重庆***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我院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22.26元,减半收取811.13元,由原告重庆***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