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4号
原告:重庆***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汇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9230610G。
法定代表人:贺彩佐,总经理。
被告: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红石路**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850642。
法定代表人:钟邵杰。
被告:**,男,汉族,1986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重庆***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定于2021年2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重庆***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重庆***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我院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22.26元,减半收取811.13元,由原告重庆***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