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星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09民初11322号 原告: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石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8506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星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YN214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与被告重庆星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星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08655.2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972600.0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43113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933337.5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3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71582.5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3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判令原告在被告欠付的1403735.09元范围内对“重庆蔡家朗诗乐府项目1号地块景观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原告在被告欠付的1204920.17元范围内对“重庆XXX地块景观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左右,原告与被告签订《朗诗绿色集团成都公司重庆XXX景观工程施工合同(软景、硬景)》(以下简称《1号地块施工合同》,第六条第3款约定:“结算付款:移交甲方后2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结算,结算确认完毕后30个日历天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第二十条约定,在乙方没有履约瑕疵的前提下,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自第31日起应按逾期应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一条约定:“1.1植物部分养护期为两年,植物以外的硬景部分等保修期为两年。1.3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20年10月22日,1号地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2年9月26日,1号地块工程结算金额审定为8622700.06元。2022年10月22日,1号地块工程质保期届满。该工程被告共支付了工程款7218964.97元,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1403735.09元至今未付。2021年3月左右,原告与被告签订《重庆XXX地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2号地块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重庆XXX地块景观工程”(以下简称《2号地块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号地块施工合同》第六条第4款约定:“结算付款:移交甲方后2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结算,结算确认完毕后30个日历天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第六条第5款约定:“最终结算总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第二十条第1款约定:“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自第31日起应按逾期应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一条约定:“1.1植物部分养护期为两年,植物以外的硬景部分等保修期为两年。1.3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21年6月30日,2号地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3年3月8日,2号地块工程结算金额审定为9052752.94元。2023年6月30日,2号地块工程质保期届满。该工程被告共支付了工程款7847832.77元,不包括被告于2022年6月23日出具给原告,到期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3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XXX(10万元),票据号码为XXX(5万元),票据号码为XXX(84971.77元),三张汇票总金额为234971.77元,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1204920.17元至今未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星德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案涉工程虽经初审及复审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完毕,但是该结果尚未经被告最终确认,所以结算金额未确定。2.原告未向被告提交质量保证金结算资料,被告未书面确认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及遗留问题,所有瑕疵、缺陷是否已经修复,质保期内是否产生扣款,因此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未成就。3.原告未向被告开具足额发票,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更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朗诗绿色集团成都公司重庆XXX景观工程施工合同(软景、硬景)》(以下简称《1号地块施工合同》),被告将重庆XXX景观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第五条约定,合同固定金额8286317.88元,结算总价=固定总价部分(招标图纸范围内固定总价包干)+甲方认可的变更治商+相关奖罚。结算报审及工作程序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结算管理规则》执行;乙方了解并接受:甲方有权利对结算审计结果进行复审,并以复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双方同意:有关工程的结算事项由甲乙双方进行,任何造价咨询单位所出具的相关造价文件未经甲方书面确认均不对甲方产生约束力。第六条第3款关于结算付款约定,本项目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后,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交结算资料,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必须符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及标准要求,如乙方提交资料缺失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移交甲方后2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结算,结算确认完毕后30个日历天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乙方在申请支付结算款前需提供含质保金额度的全额发票;第4款关于质量保证金约定,最终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责任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详见合同附件)规定执行;第7款约定,因乙方未能或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或付款申请导致甲方迟延付款或不予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约定,在乙方没有履约瑕疵的前提下,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自第31日起应按逾期应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一条约定,1.1植物部分养护期为两年,植物以外的硬景部分等保修期为两年;1.3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六条约定,6.1在甲方书面确认无质量及遗留问题、且所有瑕疵、缺陷均已修复、乙方已提交书面付款申请的前提下,于实际竣工证书发出后满24个月之日起60日内根据本保修书约定结算质保金余额。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4月18日进场施工,2020年10月22日竣工验收合格。经南京朗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对朗诗绿色集团成都公司重庆XXX景观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出具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施工单位送审总金额8965563.54元,初审单位初审金额8708257.39元,本次审定总金额为8622700.06元。原告陈述被告共支付了工程款7218964.97元,该部分工程款已经开具发票。尚欠工程款1403735.09元,原告于2024年1月5日才开具了该1403735.09元的发票。 2021年2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重庆XXX地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2号地块施工合同》),被告将重庆XXX地块景观工程(以下简称2号地块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第五条约定,合同固定金额8134448.11元,结算总价=固定总价部分(招标图纸范围内固定总价包干)+甲方认可的变更治商+相关奖罚。结算报审及工作程序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结算管理规则》执行;乙方了解并接受:甲方有权利对结算审计结果进行复审,并以复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双方同意:有关工程的结算事项由甲乙双方进行,任何造价咨询单位所出具的相关造价文件未经甲方书面确认均不对甲方产生约束力。第六条第4款关于结算付款约定,移交甲方后2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结算,结算确认完毕后30个日历天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乙方在申请支付结算款前需提供含质保金额度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第5款关于质量保证金约定,最终结算总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责任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详见合同附件)规定执行,质保期到期之后,在甲方书面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且所有缺陷均已修复的前提下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质保金余额;第8款约定,因乙方未能或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或付款申请导致甲方迟延付款或不予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约定,在乙方没有履约瑕疵的前提下,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自第31日起应按逾期应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一条约定,1.1植物部分养护期为两年,植物以外的硬景部分等保修期为两年;1.3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之后双方针对签证增加费用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下所涉签证采用暂定总价方式计价,暂定含税总价款为1517025.72元,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集团(朗诗总部)二审审核确认金额为准。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进场施工,2021年6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经被告委托,四川同兴达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对重庆XXX地块景观工程作出《竣工结算审核报告》:送审金额9407190.02元,一审审定金额9141487.11元,集团审定金额9052752.94元。该工程被告共支付了工程款7847832.77元,另外用3张承兑汇票支付了234971.77元,共计支付工程款8082804.54元,这部分工程款原告已经足额开具了发票,剩余工程款969948.4元未支付。前述3张承兑汇票于2023年3月23日到期后被拒付,故实际欠付工程款金额为1204920.17元。原告于2024年1月5日开具了最后969948.4元工程款的发票。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关于结算,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任何造价咨询单位所出具的相关造价文件未经甲方书面确认均不对甲方产生约束力,但案涉两份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和《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均为被告方委托,且均经过了一审二审,被告方既不表示确认,又不提出结算中存在的争议,庭审也拒绝到场陈述意见,属于故意阻止合同条件的成就,故本院对《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和《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的结论予以采信,作为原被告双方的结算金额,以报告出具时间作为结算时间。《1号地块施工合同》结算金额为8622700.06元,已支付7218964.97元,还应支付1403735.09元;《2号地块施工合同》结算金额为9052752.94元,已支付7847832.77元,还应支付1204920.17元,两个合同共计还应支付2608655.26元,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2608655.26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作为承包人,有权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明确约定因乙方未能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导致甲方迟延付款,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1号地块施工合同》欠付的1403735.09元工程款,原告于2024年1月5日才开具了欠付工程款1403735.09元的发票,故对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2号地块施工合同》欠付的工程款1204920.17元,原告于2024年1月5日才开具了969948.40元的发票,故对原告要求支付969948.40元部分工程款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被拒付的3张承兑汇票金额234971.77元,应该承兑日期为2023年3月23日,此时被告应当用现金支付,但被告没有支付,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自第31日起应按逾期应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故应从2023年4月23日其开始计付违约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星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08655.26元,并从2023年4月23日起,以234971.7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重庆星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1403735.09元范围内对“重庆蔡家朗诗乐府项目1号地块景观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重庆星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1204920.17元范围内对“重庆XXX地块景观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81.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081.29元,由原告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29元,由被告重庆星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