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594号
原告:北京高信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5层B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184590U。
法定代表人:黄卫,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羽,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瑶族,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川县。
原告北京高信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高信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高信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高信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马 敬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车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