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信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前海高信达移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91财保1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11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超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永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前海高信达移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胜蓝。
被申请人:北京高信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卫。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前海高信达移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高信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前海高信达移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高信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人民币100,522.25元。申请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申请费,亦未提供相应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瞿德雄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陶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