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破申41号
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海路宏欣家园9幢103-111、9幢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59852596XF。
负责人:项秀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德尧,系申请人职员。
被申请人: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永丰家园8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344901092。
法定代表人:林晓洁。
2020年7月1日,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以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执行部门亦作出(2015)温龙开执民字第460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对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法向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破产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登记机关是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股东为诸葛朝忠、林晓洁。
2015年1月16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温龙商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判决被告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借款本金95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林晓洁、诸葛朝忠、林晓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等内容。案件生效后,因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等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的三菱牌小型轿车一辆(号牌:浙C×××××)、金银湖牌中型专项作业车一辆(号牌:浙C×××××)、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号牌:浙C×××××)、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号牌:浙C×××××)、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号牌:浙C×××××)下落不明,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号牌:浙C×××××)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该车辆正由本院司法处置中,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作出的(2015)温龙开执民字第460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载明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有10件,立案执行标的约737.7万元。另查明,浙C×××××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已于2015年9月在淘宝网拍卖成交,成交价款287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是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申请人主体适格。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提出对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对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李曙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