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82执恢5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2日出生,住柳市镇××。
被执行人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永丰家园8幢1001室,组织机构代码:734490109。
法定代表人林晓洁。
被执行人诸葛朝忠,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住龙湾区。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2民初01144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8年05月0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诸葛朝忠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恢552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邹苍锋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郑力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