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82执76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2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344901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诸葛朝忠,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住龙湾区。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2民初01144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诸葛朝忠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被执行人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诸葛朝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诸葛朝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诸葛朝忠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诸葛朝忠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诸葛朝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诸葛朝忠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76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诸葛朝忠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