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4民初5316号
原告:***,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永丰嘉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34490109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4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