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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明华旭日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明华旭日科技有限公司与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4120号
原告:武汉明华旭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6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明华旭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明华旭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明华旭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明华旭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12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明华旭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