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1021号
申请人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辽河大街20号甲。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首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市市政公用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市政公用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据(2023)辽0106财保709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市政公用局名下的银行存款14,172,608.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市政公用局银行账户存款14,172,608.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