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3民初136号
原告:***,男,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农兵路鸿博雅园小区9#-11#楼中间的附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住呼和浩特市。
第三人:于澍,男,住多伦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于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