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2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6年07月12出生,住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男性,1988年06月29出生,住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梦。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1民终3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09218.0万元及逾期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云俊峰
审判员 王 彦
审判员 马 莉
二0二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