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沈河执字第0225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博耐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艳,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杨,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书梅,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博耐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0225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执字第0225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宏颖
执行员 石朝晖
执行员 穆 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