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633号
原告:***用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霞,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中保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商爱忠,总经理。
***用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市中保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用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用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8.08元,减半收取计2929.54元,由***用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东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汤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