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25执保241号
申请人:北京曙光胜景园林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龙德紫金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齐河县晏城镇大魏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齐河县晏城镇大魏村。
负责人:魏贵行,主任。
申请人北京曙光胜景园林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河县晏城镇大魏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鲁1425民初1202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齐河县晏城镇大魏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5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齐河县晏城镇大魏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5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