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某某辽宁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223民初1175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31日生,满族。
原告:***,男,1958年5月3日生,满族。
原告:***,男,1964年6月22日生,汉族。
原告:***,男,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
原告:***,男,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
诉讼代表人:***,男。
被告:孙福义,男,1971年8月19日生。
被告:辽宁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孙福义、辽宁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 安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