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执60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亮亮,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94814350)。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金三角果蔬市场综合楼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付爽,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辽宁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898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辽宁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案实现债权1017000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车懿宗
审 判 员 崔志勇
审 判 员 胡 锐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傅海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