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224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昌图镇火车站站前广场。
法定代表人:冉军,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辽宁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西街17组354栋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辽宁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劳社监理决字(2017)第11号行政处理决定及昌劳社监罚决字(2017)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宁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辽宁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辽宁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辽宁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辽宁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劳社监理决字(2017)第11号行政处理决定及昌劳社监罚决字(2017)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窦远光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