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82民初629号
原告:昌图路通土石方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东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40811405574。
法定代表人:常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昌宁,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西街******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45948143508。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丽,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开原市自然资源保护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开原,住所地开原市新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282MB1948557C。
法定代表人:刘景辉,系该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系该服务中心员工。
原告昌图路通土石方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原市自然资源保护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昌图路通土石方施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对于原告昌图路通土石方施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昌图路通土石方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昌图路通土石方施工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
审判员 罗伟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阚莹莹
书记员徐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