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291执559号
***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29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给付义务443990.66元,其中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34527.66元(包含案件本金、利息等全部款项),本院收取执行费5600元,剩余款项被另案扣划。该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