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8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刘俊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8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2796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厂房,但不能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8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恩君
审判员 赵 娜
审判员 张春阳
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侯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