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202民初3912号

原告:***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香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英,吉林钟言宇德(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雁(系该公司职员),女,1972年7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街758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明,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鼎电气)与被告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生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鼎电气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英、杨鸿雁、博大生化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货款(包括质保金):35932.50元。2.判命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66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三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三份电气产品的买卖合同。现原告已经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三份合同中所有的义务,但被告却存在拖欠原告货款(包括质保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具体如下:一、2019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低压开关柜的《买卖合同》,合同价款66000.00元。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预付款合同金额30%,设备发货前付合同金额30%,货物到达现场验收无误后再支付合同金额35%,余下5%货款作为质保金在货物到厂十二个月或安装使用后六个月付清(以先到准)。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的时间供货,于2019年5月20日交付货物并经被告验收合格。现质保期已过,但被告却欠付35%的货款和5%的质保金合计26400.00元未付。二、2019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变频器及软启动、馈线柜等电器产品的《买卖合同》,合同价款145000.00元。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预付款合同金额30%,设备发货前付合同金额30%,货物到达现场验收无误后再支付合同金额35%余下5%货款作为质保金在货物到厂十二个月或安装使用后六个月付清(以先到准)。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的时间供货,于2019年3月17日交付货物并经被告验收合格。现质保期已过,但被告却欠付5%的质保金7250.00元未付。三、2019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低压软启动柜的《买卖合同》,合同价款45650.00元。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预付款合同金额30%,设备发货前付合同金额30%,货物到达现场验收无误后再支付合同金额35%,余下5%货款作为质保金在货物到厂十二个月或安装使用后六个月付清(以先到准)。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的时间供货,于2019年3月17日交付货物并经被告验收合格。现质保期已过,但被告却欠付5%的质保金2282.5.00元未付。上述四个合同共欠付原告货款(包括质保金)35932.5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包括质保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愿判如所请。

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辩称,以原告提供的合同及发票进行核算,我方手中证据证明原告尚欠我公司30067.5元的发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日,龙鼎电气与博大生化签订了低压开关柜的《买卖合同》,合同价款66000.00元。龙鼎电气于2019年5月20日交付货物并经博大生化验收合格。现质保期已过,博大生化却欠付35%的货款和5%的质保金合计26400.00元未付。2019年3月1日,龙鼎电气与博大生化签订了变频器及软启动柜、馈线柜等电气产品的《买卖合同》,合同价款145000.00元。龙鼎电气于2019年3月17日交付货物并经被告验收合格。现质保期已过,但被告却欠付5%的质保金7250.00元未付。2019年3月10日,龙鼎电气与博大生化签订了低压软启动柜的《买卖合同》,合同价款45650.00元。龙鼎电气于2019年3月17日交付货物并经被告验收合格。现质保期已过,但被告却欠付5%的质保金2282.5.00元未付。上述四个合同合计(包括质保金)35932.5元,博大生化至今未付。

另查明,在三份合同中,双方均约定“买卖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各项约定,如有一方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的其他损失”。

上述事实有买卖合同三份,成品提货单、随机资料装箱单、大额支付系统来账凭证四份、增值税发票三张及当事人陈述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龙鼎电气与博大生化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龙鼎电气按照合同履行了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博大生化接收货物,经过质保期后应按时支付货款,返还质保金。关于本金,博大生化对数额没有异议,且质保期已过,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损失,双方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博大生化应按照约定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包括质保金):35932.50元并支付违约金256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0元,由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占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