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91民初1113号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91民初1113号原告:***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俊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缤,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云,吉林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法定代表人:蒋泉龙,职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刘琦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