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91民初257号
原告:**,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英,女,194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香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全。
原告**与被告***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丹彤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杨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