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某某邦亿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小林焰通讯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114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屋、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邦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30号东海大厦一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小林焰通讯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新华路199号华海商务中心22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长江大道205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邦亿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小林焰通讯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