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保640号
申请人:南通美城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通港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人民大街3366号宽城区总部基地大楼六层6016、60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吾桥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通美城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美城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通美城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南通美城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已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丛 明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