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03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5年10月31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阜市***东村十组11号。 被执行人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北人民大街3366号宽城区总部基地大楼六层6016/6017室。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劳人仲案字【2022】第344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现该案件经本院强制扣划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通劳人仲案字【2022】第34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