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民初648号
原告:**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省长春市北人民大街3366号宽城区总部基地大楼六层6016、601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诉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彤,**诉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3)吉0103民初645号原告***与被告**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两个案件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吉0103民初64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