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03执318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北人民大街3366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通劳人仲案字[2022]第23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2022)吉0103执3182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