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03民初4982号
原告:张某,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巩某,男,199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张某与被告吉林省某有限公司、巩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计239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