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世洁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300号
原告: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六盘山路16号内1#、2#厂房。
法定代表人:郅立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风华,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静,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4年7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双福源(天津)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34号B座B309室。
法定代表人:于文双,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双福源(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480号内4栋902户。
法定代表人:卓计才,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玉梅、潘飞艳,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双福源(天津)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双福源(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石利华
审 判 员 郭 静
审 判 员 徐友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蕾
书 记 员 秦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