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世洁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4011号
原告: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六盘山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66709726D。
法定代表人:郅立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财富大道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4007710797229。
法定代表人:周奎,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世洁公司”)与被告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华世洁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1478076.9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478076.94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7日止)为15122.96元;以上共计:1493199.9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8月6日签订了《湿法隔膜生产线(3期项目)配套环保设备承揽合同书》(合同编号:HSJSMZ20170806),被告向原告采购液体分离设备一套、废气回收设备一套、废水处理设备一套,合同金额1700万元,该设备已于2019年9月23日验收合格,被告尚有1478076.94元未支付。2021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被告承诺分期付清并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第一笔欠款49.27万元,但截止目前,被告并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鸿图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书中第12条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双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诉裁机构进行诉裁。”原、被告双方的上述约定并不能明确确定解决争议的法院,因此双方对争议的管辖约定不明,应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知,被告鸿图公司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晓续
书 记 员  段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