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六盘山路16号内1#、2#厂。
法定代表人:郅**,董事长。
被申请人:***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神州路88号第17幢第4层406室。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2022)沪0120财保5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023年3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解除函等提交本院,故本院解除被申请人***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