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746号
申请人:***,女,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青岛美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茂山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621733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海之丰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开拓路56号一栋厂房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864744926。
法定代表人:孙成彬。
被申请人: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六盘山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66709726D。
法定代表人:郅**。
被申请人:**,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美光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海之丰彩纸业有限公司、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360666.67元或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美光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海之丰彩纸业有限公司、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360666.67元或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 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