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5821号
原告: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六盘山路16号内1#、2#厂房。
法定代表人: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经本院委托上海XX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后,原告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