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世洁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5821号 原告: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六盘山路16号内1#、2#厂房。 法定代表人: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经本院委托上海XX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后,原告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