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57号 申请人: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六盘山路16号内1#、2#厂。 法定代表人:郅**。 被申请人:***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神州路88号第17幢第4层40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2年8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