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322执15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职工,住吉林省通榆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职工,住辽宁省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刘子良,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职工,住辽宁省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刘微微,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职工,住辽宁省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7月11日出生,职工,住辽宁省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梁莹,女,1990年1月6日出生,职工,住辽宁省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齐宏刚,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职工,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执行人:建平顺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建平县叶柏寿镇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赵新,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子良、刘微微、***、梁莹、齐宏刚与被执行人建平顺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纷一案,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建劳人仲裁字[2019]110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传统查询(房产、保险收益、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财产(不足额),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六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0)辽1322执15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吴国强
执行员 肖 健
执行员 王东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颖